案例回顾:广西某案件中,调解书约定了本金3600余万元、利息5400余万元及违约金等,还明确若被告违约,原告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,但未提及“迟延履行需支付加倍利息”。执行阶段,原告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主张加倍利息(通常按本金日万分之1.75计算),却被法院驳回。
民事调解书履行中,迟延履行利息的处理有明确规则,需注意以下要点:
一、法律依据: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,债权人能否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,关键看调解书是否约定相关条款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,若调解书已明确违约条款(如抵押物优先受偿等),但未提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,执行时法院不予支持该利息;若调解书未约定违约条款,仅明确本金、利息及还款时间,执行时可追加该利息。
二、实操建议:调解时,需在违约条款中明确“如迟延履行,需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”。若未写明,即便判决会支持,执行阶段也可能无法主张。对于大额本金案件,该利息(通常按日万分之1.75计算)数额可观,明确约定可避免损失;若放弃该条款,也可作为让步促进调解。
刘琪锋律师会后强调总结: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等同,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,一旦生效即对各方产生约束力。合理约定条款,如明确权利义务、争议解决机制及履行期限,能有效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概率,避免诉讼成本增加。同时,这种清晰的约定可显著提高执行效率,确保协议顺利实施,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拖延或争议。